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鉴定的风险有哪些?
发布时间:2019-08-08 14:04浏览次数:

一、鉴定结论属于证据
 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根据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,依据法律规定,客观、公正、科学地提出的专业性意见,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之一。是否成为定案的根据,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和判断,鉴定人并无决定权和影响法官采信鉴定结论的能力。如果办案机关不予采信,其有启动新的鉴定程序的权利。

二、鉴定可能得不出明确的鉴定结论
  鉴定人只能根据现有送检介质的客观条件,和检查情况得出鉴定结论,在没有得到办案机关授权的情况下,不能自行调取鉴定资料,也不能采用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,要求当事人提供新的鉴定材料。因此,由于鉴定介质的限制,或者受客观条件的制约,有时可能得不出明确的鉴定结论。

三、鉴定结论可能对被告不利,也可能对原告不利
  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办案机关处理案件的疑难专业问题,鉴定人遵循科学、公正的宗旨,鉴定活动也是围绕委托方提出的鉴定目的来进行的。因此,鉴定结论可能对被告不利,也可能对原告不利。

四、鉴定费用的承担
  鉴定活动由办案机关启动,鉴定需要交纳费用,无论是任何一方支付鉴定费,都属于垫付,最终由哪一方承担,由办案机关决定。如果需要鉴定人出庭质证,申请出庭质证的一方还必须支付相关的出庭费用。

五、鉴定活动具有严肃性
  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文书一经发出,不得收回。鉴定人可以就鉴定委托方,和当事人提出的有关鉴定文书中的问题进行解释,如果当事人仍然有意见或者异议,只能通过庭审质证,或者申请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来解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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