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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子数据取证的基本原则:
 

1、合法性准则。一是主体合法,即电子数据取证工作必需由侦查人员主导,由相关技术人员辅佐配合予以停止。二是程序合法,即应依法搜集、存储、传送、出示电子数据证据,并载明其构成的时间、地点、制造人、制造过程及设备状况等,必要时需装备见证人员。三是来源合法,即电子数据所依附存储介质和设备获取的合法性。
2及时性准。由于电子数据具有独一性,一旦灭失便难以恢复,及时取证请求在电子数据搜集过程中显得尤为突出。
3全面性准。电子数据取证过程必需全方位、多角度、多层次地停止,不能因忽略而遗漏任何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电子数据,以停止互相印证、扫除矛盾并构成完好的证据链。
4专业性准。基于电子计算机信息技术而存在的电子数据,无法完整依托传统
刑事证据搜集技术,为了保证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力,应在侦查人员主导下,由专业技术人员借助特地设备和技术手腕,遵照一系列专业操作标准对相关电子数据停止提取和固定。
5无损性准。搜集、固定电子数据的过程应防止不当操作,一直确保涉案设备和运转环境的分歧性,对存储介质的保管应远离磁场、高温、灰尘、湿润的环境,防止形成电磁介质数据丧失,确保电子数据的无损状态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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